真实案例解析
三个来自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,提炼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,帮助骑手理解自己到底“算不算员工”。
接单自由 ≠ 无劳动关系
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?——平台规则严控时间/扣款仍可能认定劳动关系
案情概要:徐某从某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,在线订立《网约配送协议》,按单结算服务费。平台未对上线接单时间提要求,徐某每周接单 3–6 天、每天 2–5 小时;但配送超时、客户差评时,平台按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。徐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、缴社保被拒,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。
结果:仲裁委驳回请求——平台对其上线时间、接单量均无要求,其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与工作量,人格从属性弱;虽然存在经济从属性,但管理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。
签劳务合同 ≠ 真劳务
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骑手,实际管理者(考勤/派单/扣钱)才是雇主
案情概要: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平台配送站点,与某劳务公司签订《配送业务承包协议》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招募和管理。何某与劳务公司签订《外卖配送服务协议》,约定为“劳务合作关系”。但实际工作中,何某每天 8:30 到站点开早会、每周工作 6–7 天、每天在线 8–11 小时,请假须经站长批准,超时、差评均被按比例扣款——管理全部来自货运代理公司,劳务公司从未管理。何某送餐途中摔倒受伤,两家公司均拒赔。
结果:仲裁委认定何某与货运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注册个体户 ≠ 无劳动关系
换协议不换管理,仍是员工——形式上的“合作”掩盖不了从属性劳动
案情概要:孙某在某平台配送站点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。后公司在咨询公司安排下,让孙某注册“某配送服务部”个体工商户,改签《项目承包协议》。孙某的工作内容、管理方式完全没变,仍由物流公司安排时间、区域、派单并按月发钱。后物流公司单方终止协议,主张双方已变为“合作关系”。
结果:仲裁委认定孙某与物流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,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⚡ 三大案例的胜诉关键点
- 实际管理证据:工作时间要求(考勤记录、培训通知)、接单量要求(低于一定量罚款的规则);
- 工资控制权:即使由第三方发工资,若规则由平台制定,仍可能胜诉;
- 工作归属:配送服务属于平台主营业务;
- 形式协议无效:法院会穿透“合作协议”“个体户”等表面形式,审查实际管理。
对照检查:您是否有固定考勤/在线时长要求?是否有单量考核或拒单处罚?有,就把证据留好。